为防备动物流行症、寄生虫病传入,维护我国畜牧业及渔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令和法规,农业乡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安排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收效,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