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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来源:bob.app    发布时间:2025-06-21 03:06:28

  ,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能够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现就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范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任务是推进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范围:

  1.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鼓励对有关区域开发、产业高质量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有关政策,组织并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或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执行。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须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指导性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能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编制。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各样的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会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时,规划的环境评价文件需做补充或修正。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并可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经其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按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的要求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评价单位收取审查费、评估费等任何费用。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编写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附送审批机关或部门。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以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的,审批机关或部门不予审批。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管理。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机关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并且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或部门以及同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的编制机关未按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的,环保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省环保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基础数据库。各专项规划行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职责,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对会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别的形式,征求相关的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一)为了逐步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省将临汾市列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城市,将煤炭行业列为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行业。各市政府应积极组织并且开展对本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并开展对我省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六大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工作,促进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必须格外的重视,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进入宏观经济决策程序,纳入行政首长目标考核。凡不按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规划实施后,因规划未环评或者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对策措施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三)抓紧开展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包括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生态示范区)总体设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立即启动该项工作,并于2008年底前完成报告的上报工作,逾期未上报的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依法简化,对未列入规划且规划未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从严受理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发展规划,包括重点行业循环经济规划、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等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